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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报道说,夏奶奶去世后,韩国政府记录在册的慰安妇受害者(240人)中,目前仅有27人健在。“分享之家”由韩国佛教界人士和民众于1995年捐资建成,意在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慰安妇”受害者提供一个居住地。(实习编译:裴思宇 审稿:李小飞)责任编辑:张义凌
【环球时报记者 王盼盼】“华为和中兴将失去在美国的一点小生意”,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8日以此为题报道称,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当天提议将华为和中兴公司定为“国家安全风险”,禁止接受联邦补贴的美国农村地区电信运营商购买华为和中兴的设备,还考虑要求它们更换已安装的华为和中兴通信设备。华为公司发言人29日就此回应说,基于原籍国禁止特定供应商的做法无益于保护美国的电信网络,FCC的提议只会伤害美国农村地区,并进一步扩大数字鸿沟,减缓经济发展步伐。
我经常说我们还是要成立融资者教育的机制,我们重点要告诉说从一个非上市公司到上市公司,你的法律责任发生了什么变化。当然你知道多了一条融资渠道,甚至很多上市公司都认为这个融资是没有成本的,这也是一个巨大的误区。在资本市场上权益性的融资是很昂贵的,它的昂贵程度显而易见要比你发行公司债要高很多的,在美国成熟市场中,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比公司债的收益率平均要高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你对投资者贡献的利益比你发公司债要高6个百分点,你要有这样一种心态。在中国文化里,这是一个免费的午餐,是没有成本的,多么大的误区!正是因为这种误区,造成了很多上市公司不负责任。所以,为什么要对融资者进行重点教育?
目前看来,增资也并非“万能钥匙”。上述内部人士认为,虽然其有助于解决债务结构,满足监管要求,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因此有不少持牌机构投身其中。但从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这些绝对数字来看,即便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也面临巨大的压力。苏宁消费金融一内部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未来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说,躺赢的日子已经不再存在,在同行产品同质化及成本攀升的关键时期,持牌机构也将进入比拼核心竞争力的时代,想要冲破“天花板”,就不得不在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上下足功夫。
据徐红透露,*ST华业已经启动三方面解决方案,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首先,全面配合经侦追赃;第二,积极自救,目前通州项目已经准备拿预售许可证,同时与金融机构洽谈展期,并接了一些待建项目,保证地产业务和医疗业务的正常开展;第三,寻求白马骑士重组方,目前与债权人达成合作意向,共同追赃,在重组方式方面,自救方式依然是公司首选。
二是司法行政自律“多元共治”的协调性有待加强。从法律层面看,对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在法理上尚未统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主要依赖于行政授权。根据《基金法》和中央编办授权,中国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基金业协会负责登记备案工作,履行自律管理职能。但是实践中,由于《基金法》在名称上主要针对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市场声音以所谓“证券基金不包含股权、创投基金”为由,认为股权、创投基金不受《基金法》约束,对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形成很大干扰;由于成文法实施严谨而《基金法》具体条文不够细致,也导致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边界不清晰,影响治理效能。从行业层面看,对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治理仍未取得共识,缺少一致性规则。新《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构、基金募集运作的流程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参与各方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根据全国人大官网释义,“公司型基金包括以下四个主要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这其中,基金投资者因购买基金份额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运作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财产。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与公司型基金相类似的合伙型基金,即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实践中,四方当事人的主体权责义务还不明确,对私募基金受托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特别是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托管职责未落到实处,从认识和行为上,均存在将信义义务降低为合同义务的现象,不利于私募基金健康发展。近三年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原因,司法部门在协会调取涉及刑事案件信息的相关私募机构447家;其中,从未登记或被协会注销的机构308家,仅139家为协会登记机构,约占三分之一;这139家中,既登记又备案产品的仅有60家,多数机构未登记或者登记却未依法在协会备案相关产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大量私募机构完成工商注册但未在协会登记备案;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工商注册且经营范围中带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字样的投资类企业超过12万家,其中,仅有2万余家在协会完成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对于大量未登记备案机构及产品,行业协会无法实施有效的自律管理,需要自律、行政、司法之间进一步协同,形成治理合力。